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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2号),促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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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2号),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改善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决定在我区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岗计划”实施的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牧区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包括我区原“两基”攻坚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边境旗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三少民族自治旗。纳入特岗计划的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旗(县),且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
  三、“特岗计划”实施的原则
   1.国家统筹,地方实施。“特岗计划”是中央对西部贫困和边远农村牧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国家提出特设岗位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并承担教师工资性支出。自治区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受援旗县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2.改善结构,完善机制。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旗县。
   3.以初中为主,兼顾小学。“特岗教师”原则上安排到农村牧区初中,适当兼顾乡(苏木、镇)中心校。人口较少的边境旗县、少小民族旗县和三少民族自治旗以及蒙古语授课学校可以安排在农村牧区生源较多的旗县所在地学校。
   4.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岗教师”的安排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注意学科结构,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以旗县为单位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3人。
  四、“特岗计划”实施的资金安排与保障
   “特岗计划”实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高为西部地区人均年2.7万元,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2.7万元的,高出部分由旗县政府承担。
  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相关工作费用。盟市负责“特岗教师”岗前培训费用。盟市、旗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解决“特岗教师”地方性津贴补贴。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负责“特岗教师”的体检费、必要的交通补助和按规定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五、特岗教师的招聘
  (一)招聘计划
  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批,2012年我区共有15个拟设岗旗县,“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数为304名。其中,初中115名,小学189名(分旗县计划数见附表)。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1.招聘范围: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报考条件:
  (1)报考初中教师岗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或者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5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报考小学教师岗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或者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5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2)专业对口。
  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必须一致,不一致者可取消聘用资格。
  (3)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从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毕业生提供方便。确因特殊情况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类毕业生,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报考资格的基础上可以先报名参加考试,待公布拟聘用名单后再审核教师资格证书,如到时仍不能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将取消聘用资格。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1.“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2.“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内不纳入编制管理。
   3.招聘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旗县、定学校、定岗位)原则,采取考试(笔试)、考核(面试、试讲)相结合的办法,其中,考试(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核(面试、试讲)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http://www.nm.zsks.cn)、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nmbys.com)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分层次、分学科、分授课语种拟招聘“特岗教师”计划。
  (2)报名与确认。应聘者自愿报名。2012年7月26日8:00—7月30日18:00,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和身份确认;8月12日8:00—14日24:00,应聘者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考试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
  (3)笔试内容、时间、考试地点与加分。
  所有报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内容为教育理论综合(其中教育学占70分,心理学占60分,教育技术学占20分)。考生可以用蒙文答卷,但同一张试卷必须使用同一种文字答卷。
  考试时间:2012年8月18日。
  全区分设五个考试地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浩特市。考生可以就近选择考点参加考试。
  对报名参加招聘考试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毕业生,在考试总成绩基础上加5分。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组织与实施。
  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期间自治区将派出巡视组巡视检查相关盟市的考试组织工作。考试期间值班电话:0471—3261814;举报电话:0471-3261800。
  (5)笔试成绩公布与资格审定。
  笔试成绩在2012年8月30日后公布,各类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盟市为单位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笔试合格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根据审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给各盟市下发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6)面试试讲、公布名单和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和试讲的时间为9月4日—9月8日,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特岗教师”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发现身份信息、毕业证书信息与面试名单信息不符者,取消面试资格。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当地纪检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试讲全过程。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试讲成绩,综合确定拟聘任的“特岗教师”初步人选,同时,要组织拟聘任的“特岗教师”初步人选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岗位,按笔试、面试成绩排序递补。各盟市最后按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的拟聘任“特岗教师”人员名单于9月8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定。审定通过的拟聘任人选,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时间:9月8日—14日。
  (7)集中培训。盟市要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为3—5天。培训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方法、新课程理念、安全预防知识等。
  (8)签订合同。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与拟招聘的特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有关情况专题向上级人事、教育、财政、编制部门汇报。同时,要及时为“特岗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9)上岗任教。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务必于9月20日前安排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到协议学校任教。
  六、相关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 “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按教育部教师[2009]5号文件要求,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
   4.聘期结束后,“特岗教师”报考普通高校研究生,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

  5.“特岗教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七、“特岗教师”的管理
   1.“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聘任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2.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要对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经考核合格,当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今后,城市、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重新择业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施“特岗计划”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4.聘任期间,“特岗教师”因入伍、升学、录取公务员和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报同级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
   5.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关心“特岗教师”的生活,要为他们提供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任教期间及探亲途中的安全。
  八、加强组织领导
   1.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事部门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实施“特岗计划”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定期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专题汇报本年度“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旗县、盟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加强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建立“特岗教师”网站,促进“特岗教师”网上交流,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加大“特岗教师”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特岗计划”分旗县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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