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470-2216090 呼伦贝尔分校
【导读】(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刑法裁量

  1.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近期热点:

2012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信息预约 备考专题

2012年内蒙古选调生考试信息预约 备考专题

2012内蒙古事业单位各地招考信息 备考专题

2012年内蒙古公务员每日一练 每周一测 每月一考

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笔试网络辅导课程

经典图书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浙江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辅导课程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辅导课程

问知

模考

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