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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测》常识判断热点之新法速递(三)

  三、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颁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诸多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将更好地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使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这个方面,即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三)医疗事故不再是赔偿前提

  医疗救治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普通老百姓无法有效举证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作出明确规定,能很好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另外,新法还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这对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网络侵权,服务商负连带责任

  随着科技发展,传统的侵权模式已被眼花缭乱的网络技术所取代。针对网络盗版、“人肉搜索”等现象,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

  以往,网络提供商以侵权内容由他人发布为理由,拒绝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措施,但这次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高空坠物,须谨慎

  有些人无视社会公德,不顾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随意从屋内往窗外抛掷物品,轻则砸伤他人,重则致人死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给全体业主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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