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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测》常识判断热点之新法速递(二)

  二、选举法修正案

  3月14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一)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二)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三)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四)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五)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这些对于细节的规范和完善,体现了选举工作既严格规范又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更为人性化。

  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查处破坏选举行为、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选举法》进行了既有重点又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于选举秩序的保障,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这次修改《选举法》,是“及时的、必要的”,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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