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呼伦贝尔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2)
发布时间:2021-11-04 10:12:14 呼伦贝尔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呼伦贝尔教育局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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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五)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安排
申请高中、中职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地点在呼伦贝尔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侧,联系电话0470-8110237),时间为11月22日至28日(周六日上午9:00-12:00可以办理),非师范类申请人需领取“非师范类申请人参加素质能力测试的通知”,素质能力测试时间在11月29日至12月7日期间组织,具体时间在现场确认时另行通知;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由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请关注各地教育局网站)。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审核。未按规定时间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政策要求
(一)各认定机构认定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其中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对比无误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作出认定结论前,须与有关部门对接完成申请人违法犯罪情况核查。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提供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必须函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居住证真伪。经核查确实为假居住证的,要取消其教师资格,且必须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5年内各地不允许认定教师资格。
(五)严格规范教师资格撤销和丧失处理流程,各认定机构凡在信息系统对教师资格进行撤销和丧失处理时,同时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处罚原因、处罚结论等。
五、组织管理
(一)严密部署,做好疫情防控
各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组织实施现场确认、教学能力测试、体检等认定环节前,要科学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具体要求由各认定机构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内教办法〔2018〕199号)精神,严格标准,依法认定;规范程序,严密组织;加强监督,压实责任。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实施。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认定工作,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教育厅将视情取消该地区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规范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各旗市区教育局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对相关人员要加强政策培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工作做好做实。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或违规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收回证书并将申请人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5年内不允许认定教师资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有效的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认定工作安排,耐心解答社会咨询,形成按期及时认定、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1.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2.呼伦贝尔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注:举报电话:8217830
附件:附件2:呼伦贝尔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doc [267.5 KB]
原标题: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yj.hlbe.gov.cn/content/detail/61823976dddf71eb59d2200b.html
本文链接:http://hlbr.huatu.com/2021/1104/1767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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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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