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刑法
发布时间:2018-11-29 16:41:07 呼伦贝尔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华图教育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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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刑法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 |
不满14周岁 |
相对负责任 |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
绝对负责任 |
16周岁以上 |
(2)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 |
相对无能力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
绝对有能力 |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二)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此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此结果发生。
2.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的发生。
(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
1.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犯罪中止 |
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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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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