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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务员考试热点:众论征收"月饼税"

  一、事件概述

  中秋节将至,征收“月饼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近日,媒体报道称,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

  据了解到,月饼要计入工资,进行个税扣除的说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相关人员据此认为,月饼属于“实物”。

  所谓“月饼税”,最初是由南京市而来。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征收“月饼税”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媒体讨论和专家释惑,结论已经越来越明确: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的确合法应收,且已长期征收而并非新税种。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鉴于我国公民的“税感”日益强烈,“加税焦虑”日重,如何采取措施让赋税更加公平合理、税收的使用更加科学和面向公众,让公众的“税感”中幸福的成分不断增加显得尤为重要。

  二、相关评论

  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月饼计入工资征收个税存在现实难题。这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表示,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非福利性质的实物,确实应该计入工资征收个税。可是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到底哪些东西是属于福利,哪些可以作为实物计税。如果月饼是,那还有哪些实物也是?否则操作起来依然问题很多。另外,更重要的是,类似月饼、冷饮票等发放给员工的“特殊补贴”,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也很难查处。

  ——浙江在线《“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纳税”说法引热议 界定有难度》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良:月饼征税伤感情。“中秋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企业发放月饼,主要是增加和员工间的感情。”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良认为,要把几百元的月饼也计入工资征税,至少从情感上讲,有点牵强。“税务部门可以设立一个实物福利发放的临界点,比如2000元,超过了,就强制要求主动申报。”他特别强调说,对于那些胡乱发放福利的单位,税务部门倒是应该好好考虑考虑,想想如何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浙江在线《“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纳税”说法引热议 界定有难度》

  月饼税涉嫌重复征税,可抑制央企高福利也属无稽之谈。有行业人士测算,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一盒月饼以200元计算,200+200×17%=234元,其中34元是增值税部分,最后要由消费者买单。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要按照234元征收,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网易《征收月饼税,有何法理依据》

  三、模拟题

  中秋节将至,媒体报道称,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此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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